产品可靠性报告记者 张伟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中源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589.41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7%的罚款2175.81万元,罚没款合计3765.22万元。
2019年10月1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中源医药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中源医药滥用中国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制剂企业利益、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控制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份额最高时达99%
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结果显示,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国内具备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有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青平)、河北利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利鑫)、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赛诺维)4家。其中,河北利鑫因环保问题搬迁厂房,于 2016年10月停产;亚宝主要为自产自用;三门峡赛诺维自取得生产资质以来未批量生产。
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中源医药通过包销、大量采购等方式,控制了中国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的货源。其间,中源医药与上海青平签订《销售协议》(以下简称包销协议),包销了上海青平对医药行业销售的三硅酸镁原料药。履行包销协议分以下两种:一是按照包销协议约定,制剂生产企业按照当事人确定的价格等交易条件,向上海青平付款,上海青平按中源医药通知开发票发货。制剂生产企业采购三硅酸镁原料药的价格高于包销价格,上海青平将多收价款扣除代缴税款后返还中源医药。二是通过其他医药经销企业采购销售。医药经销企业按中源医药确定的数量、价格从上海青平采购后,根据中源医药指令销售。医药经销企业销售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将剩余销售收入或利润返还中原医药。
2014年以来,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企业除对外销售外,另有一部分自产自用,因此本案以各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对外销售量作为计算市场总量的标准,不包括自产自用部分。经统计,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中源医药市场份额分别为74%、84%、81%、98%、99%、99%,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包销协议约定,上海青平不得自行向制剂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或自产自用,制剂生产企业无法直接向三硅酸镁原料药生产企业采购所需要的原料药,不得不转向中源医药采购三硅酸镁原料药。中原医药控制了与制剂生产企业的三硅酸镁原料药交易条件,包括交易价格、数量、产品批次等。制剂生产企业对交易条件没有任何谈判空间,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
涉案垄断行为实施期间对外销售三硅酸镁原料药的生产企业较少,尤其是2017年以来河北利鑫停产,对外销售三硅酸镁原料药的企业只有上海青平一家,而中源医药包销了上海青平向医药行业销售的所有三硅酸镁原料药,制剂生产企业为了保证生产,避免制剂批号被撤销、被招采平台纳入 “黑名单”,给企业带来经济和商誉上的巨大损失,只能从当事人处采购三硅酸镁原料药,不存在转向其他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可能性。因此制剂生产企业对中源医药有较高的依赖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没款合计 3765.22万元
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中源医药实施了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中源医药与上海青平签订包销协议前,市场处于竞争状态,原料药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没有医药经销企业参与其中,三硅酸镁原料药价格一直非常稳定,制剂生产企业购买均价约17元/公斤,最高价约22元/公斤。中源医药签订包销协议后,三硅酸镁原料药市场销售价格立即上涨至 40 元/公斤左右,涉案垄断行为发生前价格的2倍多,且逐年上涨。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销售均价是包销前的2.7-15.7倍,最高价是包销前的3.1-27.3倍。
中源医药采购均价为22-120元/公斤,销售均价达到了46-267元/公斤,最高价达68-600元/公斤。对比采购成本,销售均价是采购均价的 2.1-3.3倍;最高销售价是采购均价的 3.1-10.6倍。部分制剂生产企业因报价太高无法承受,最终被迫停止采购导致停产。
中源医药利用对三硅酸镁原料药的控制,对部分制剂生产企业附加回收制剂的交易条件,制剂生产企业如不同意,不再向其销售三硅酸镁原料药。例如,2014年至2015年,中源医药向某公司供应三硅酸镁原料药,但同时要求对该企业回收三硅酸镁原料药所生产的某种制剂,后因上述相关制剂销售情况不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原料药,导致某公司相关制剂停产。
根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给制剂生产企业带来了较重负担,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 15,894,127.80元,并处2018 年度实际销售额7%的罚款21,758,102.64元,罚没款合计 37,652,230.44元。
来源:产品可靠性报告
编辑:杨顺兴
审核:刘回春
出版:刘大平 ]article_adlist-->大牛证券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